前不久一个年轻的客户向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:他想买一个靠近地铁站的Town house,可是因为刚工作不久,手头资金有限,想和一个朋友合买,问我是否可行。由此我想到,可能许多人对美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形式并不是太了解,我想对此作一简单的介绍,以供大家在买房考虑产权形式的时候做一个参考。美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形式共有十几种之多,这里我们只介绍常见的几种。
解释一个概念 " Fee Simple"
大家常常会在房屋介绍中,产权形式一栏看到一个词"Fee simple",它的意思就是:继承者有全权的地产。也就是说在你所占有的土地疆界内,从地下到天空,所有的权利都是你的。而fee simple 又分为三种基本形式:
(一)独立占有(Ownership Severalty )
这种形式只有一个房主,他对该房具有绝对的使用和支配权,包括决定保留还是卖掉房产。如果是夫妻二人,则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在房契上。
(二)联合拥有(Co-ownership)
当一个房子的产权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拥有,我们叫他们联合房主。联合拥有产权的情况比较复杂,有许多种形式,如:tenancy in common, joint tenants, tenancy by the entirety, community property等。 当房主们在世和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的时候,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。可是当他们卖房和他们中有人去世的时候,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就显而易见了。下面我们分别加以说明。
1. Tenancy in common
该房产的每一个房主都拥有全部房产的等分利益,可能是1/2,1/3或1/5。他们每人对自己这等分的利益有绝对支配权,可以卖,转让,抵押等,而无需其他房主的同意。例如:张某和王某各有一个房产1/2的利益,王某死后,根据他的遗嘱,将他的1/2利益转让给他的两个儿子。现在张某还是保留他1/2利益在该房产,王某的两个儿子则分别拥有该房产1/4的利益。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兄弟姐妹或几个朋友共同拥有一个房产。
2. Joint Tenancy
这种产权形式也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房屋产权,它区别于tenancy in common 的特点是所有权的联合体。就像所有的房主构成一个整体,共同拥有该房屋产权。他们中的任何人死亡,都不能破坏这个所有权的联合体, 它只是从共同组成这个联合体的人数中减少了一个人,而其他的人共同享有死去人的利益。这种做法是由于一种特殊的权利,叫“right of survivorship", 意思是生者对死者名下财产的享有权。Joint tenancy 一直持续下去,直到只剩
下最后一个房主,他成了独立拥有整个房产的人。他死以后,按照遗愿,他的继承人又接受了该房产的全部利益。这种所有权形式适用于一个家庭,夫妻共同拥有房屋产权。丈夫死了, 妻子继承产权,妻子死了,所有产权留给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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